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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劳社部发〔2003〕第24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3-09-24
执行日期:2003-09-2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
国有企业
下岗职工(以下简称为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
国有企业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0]42号)精神,
国有企业
原则上不再建立新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新的减员原则上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各地要制定工作计划,结合再就业工作的进展,在确保稳定前提下,推进下岗职工出中心,并积极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对目前仍在中心和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在保障基本生活的前提下,要通过政策引导扶持、加强就业服务和培训,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并妥善解决好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
二、2005年底以前,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不减。各地在确保稳定和促进再就业的前提下,可以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结余部分,调整用于对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的补助,逐步实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在《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2004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
中第1903款级科目“
国有企业
下岗职工补助”下相应增设第190303项级科目“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补助”,用于反映财政对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的补助。
中央管理企业原则上执行企业所在地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政策,中央财政对中央管理企业中的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予以适当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区分企业经营状况,指导企业妥善处理好下岗职工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问题,并督促企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偿还拖欠下岗职工的各种债务。同时,要认真做好下岗职工出中心后的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
在工作中要充分考虑财政、企业、职工和社会保障的承受能力,加强分类指导,把握好工作进度,确保工作稳妥进行,保证社会稳定。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应首先考虑那些已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企业要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依法支付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的经济补偿金。对特别困难的企业,地方政府可给予必要和适当的补助。
四、各地要切实加强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确保资金规范合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五、省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
备案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二00三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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