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迟全国换发证照工作完成时限的通知

发文字号:工商企字〔1989〕第307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89-11-02

执行日期:1989-11-0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去年年底,我局发出《关于做好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和换发证照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285号),要求今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换发证照工作,旧式证照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停止使用。现考虑到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加之还要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各地人力安排有不少困难,因此,决定将全国换发证照工作完成时限推迟到一九九0年九月底,旧式证照自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起停止使用。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