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资中介服务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发文字号:工商企字〔1995〕第265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5-10-15

执行日期:1995-10-1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投资中介服务问题的请示》(鄂工商企字[1995]第9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以下简称《用语规范》)修订前,各级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应主要依据《用语规范》核定企业经营范围。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用语规范》未包括的新行业、新产品或《用语规范》中不明确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企业经营范围。

  你局可根据以上原则,对武汉市长江经济研究所的经营范围进行认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