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8〕第14号

法规分类:综合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8-01-22

执行日期:1998-01-2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95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997年6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7月7日发布施行。依照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据此,具有上述纳税义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应当依照办法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