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电部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地下水问题请示的复函

发文字号:地发〔1987〕第420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87-09-03

执行日期:1987-09-0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水电部:

  你部(87)水电资字第12号文收悉。现复函如下:

  一、关于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应按照国务院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的决定办理,即“由地矿部负责普查勘探。由水电部负责开发利用,但地矿部对开发利用要进行监督”。

  二、《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批准发布,应遵照执行。关于地下水勘查登记的具体范围,由地矿部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委、水电部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具体商定。

  1987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