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作广告应如何处理的答复[失效]

发文字号:工商广字〔1995〕第232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5-09-02

执行日期:1995-09-0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深圳两家报纸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作广告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亚太(深圳)国际学校在招聘广告中公布姬鹏飞、王光英、雷洁琼、程思远、吴阶平、卢嘉锡、钱伟长、叶至善、赵东宛等领导同志出任该校董事局名誉主席、高级顾问的名单,属于在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应按《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九九五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