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广告、房地产广告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文字号:工商广字〔1997〕第140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7-05-19

执行日期:1997-05-1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部分省市就《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中“违法行为人”认定问题请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研究,答复如下: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中“违法行为人”是指对发布违法广告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凡未按照《广告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法律义务,造成食品、房地产违法广告发布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广告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告法》中没有具体规定的,分别依照《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