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定新闻媒介以新闻形式收取费用宣传企业形象和产品问题的答复

发文字号:工商广字〔1994〕第288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4-10-19

执行日期:1994-10-1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甘工商广字〔1994〕16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新闻媒介以经济动态、经济信息版等形式宣传企业形象和产品,并向客户收取高额费用,其本身属于广告,应按照广告管理法规严格管理。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