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定“广告涉及他人名义”问题的答复[失效]

发文字号:工商广字〔1994〕第362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4-12-30

执行日期:1994-12-3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应如何认定“广告涉及他人名义”的请示》(豫工商字〔1994〕第23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局工商广字〔1993〕第214号文件颁布的《广告审查标准》(试行),只适用于经我局批复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区。

  其他地区认定广告使用他人名义问题,仍适用我局工商广字〔1989〕第345号和工商广字〔1992〕第3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自1995年2月1日起,各地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认定此类问题。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