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职工开除处分时间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劳办发〔1994〕第13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4-01-10

执行日期:1994-01-1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河北省劳动厅:

  你厅给我部的《关于如何确定被错判刑、无罪释放,仍有严重错误的职工开除处分的时间的请示》(冀劳力字[1993]38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关于确定职工开除处分时间问题,我们认为,给予职工开除处分时间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以企业确认职工确实犯有严重错误、对其作出开除处分决定时间为准。如果职工被错判刑、宣告无罪释放,但仍然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所规定的开除条件,则企业所做出的原开除处分决定应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