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
你厅桂劳险字[1993]20号文件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企业离退休人员按国发[1992]29号文件规定增发了离退休金后死亡的,其增发的离退休金可以和本人原标准工资合并,作为计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救济金的基数,并从国发[1992]29号文件试行之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