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职工抚恤金、救济金计发基数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劳办发〔1993〕第63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3-06-16

执行日期:1993-06-1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

  你厅桂劳险字[1993]20号文件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企业离退休人员按国发[1992]29号文件规定增发了离退休金后死亡的,其增发的离退休金可以和本人原标准工资合并,作为计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救济金的基数,并从国发[1992]29号文件试行之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