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劳办发〔1994〕第169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4-05-25

执行日期:1994-05-2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湖北省劳动厅:

  你省钟祥市劳动局《关于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的请示》(钟劳[1994]1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劳动部1992年下发的《关于实行全员合同制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第八条规定“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之后,职工需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按其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其中,“现工作岗位”是指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之后,职工不再保留固定工身份。如原身份是干部,现到工人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原身份是工人,现到管理岗位工作的,按干部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

  上述意见请转告钟祥市劳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