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棉短绒管理问题的答复[失效]

发文字号:工商市字〔1995〕第208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5-08-08

执行日期:1995-08-0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豫工商字[1995]第17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4年度棉花购销工作的通知》(国发[1994]52号),明确“棉花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物资,是产棉区农民收入的基本来源,是纺织工业的主要原料”,没有涉及棉短绒的管理问题。因此,有关棉短绒的管理,请仍按国家计划委员会(计综合[1993]110号),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内贸易部、中国人民银行(印物字[1994]第035号),国内贸易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内贸农字[1994]第231号文件精神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5.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