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美容服务机构管理问题的答复

发文字号:工商企字〔1995〕第117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5-05-16

执行日期:1995-05-1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美容服务机构管理问题的请示》(豫工商字[1995]第3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凡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美容服务的单位,均应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美容服务机构,应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