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煤层气勘查登记管理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地函〔1995〕第234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5-08-08

执行日期:1995-08-0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河北省地质矿产厅:

  你厅《关于请求对“唐山煤层气示范项目施工不办理勘查许可证”进行立案查处及对生产勘探涵义进行界定的请示》(冀地勘管(1995)5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煤层气的勘查登记问题,请按地矿部《关于煤层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地发(1994)194号)规定执行。在已颁发煤矿采矿许可证的生产矿区范围内进行煤层气勘查,必须履行勘查登记手续。

  二、煤层气与煤为两个不同的矿种,已取得的煤矿开采许可证不能代替煤层气勘查与开采许可证。

  三、《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进行登记的生产勘探,是指矿山企业为保证矿山均衡正常生产,提高原有储量的控制程度,在开采区范围内为指导矿山开采而进行的勘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