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没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开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企〔2001〕第251号

法规分类:企业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1-04-03

执行日期:2001-04-03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8-01-3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各企业集团:

  据反映,有些企业主要从事对外投资代理等业务,没有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业务招待费不能按照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执行。经研究,现规定如下:凡是没有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销售或者营业等主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可以按其所取得的各类收益不超过2%的比例,在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必要的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取得的各类收益,包括投资收益、期货收益、代购代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