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不适用《律师法》的批复

发文字号:司复〔1999〕第7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9-08-01

执行日期:1999-08-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广东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律师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是否适用〈律师法〉的请示》(粤司律(1999)32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律师超计划生育,不得履行律师职务和与履行律师职务相关的过错,对其处罚,不适用《律师法》。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