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问题的答复

发文字号:劳险司函字〔1989〕第19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89-09-29

执行日期:1989-09-2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广东省劳动局:

  你局粤劳险函(1989)342号文收悉。对所询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考虑到目前需要办理退休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主要是由固定职工或长期临时工转为劳动合同制的情况,我们认为,为了减少矛盾,在新的退休规定颁布之前,这些职工可暂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