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纳费及资料报送期限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地函〔1995〕第229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5-08-07

执行日期:1995-08-0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江苏省地矿厅:

  你省赣榆县地质矿产局《关于对限期不报送资料予以处罚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第150号令《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财政部、地矿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1994)财预字第50号),矿产资源补偿费一般按月或按季征收,每半年结清一次(当年7月31日结清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下一年度的1月31日结清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具体纳费期限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加以规定。

  二、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同时,应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