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统计的通知

发文字号:劳社厅发〔2003〕第4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3-02-24

执行日期:2003-02-2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动态了解各地贯彻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的情况,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决定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统计。现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统计报表》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联系人:培训就业司 王文铎、张达

  联系电话:(010)84201651,84201052

  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