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资格必备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问题的答复[失效]

发文字号:工商企字〔1995〕第332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5-12-20

执行日期:1995-12-2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开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资格必备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的请示》(津工商人字[1995[第1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有利于增强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法律意识和守法经营的自觉性,是一项很有意义的工作。希望你局坚持自愿原则,主动争取人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支持和帮助,认真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并注意及时总结经验,将工作情况适时反映给我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