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采水体下矿产资源含义的复函

发文字号:地函〔1994〕第281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4-11-13

执行日期:1994-11-1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黑龙江省地矿局:

  你局《关于开采水体下矿产资源“水体下”具体含义的请示》(黑地函(1994)11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采矿权人依法采用地下开采方式开采海、江、河、湖、水库等水体下的矿产资源,可以按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河道内开采砂石、水体下石油天然气的开采不属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