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卷烟广告宣传保健作用管理问题的答复

发文字号:工商广字〔1994〕第356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4-12-19

执行日期:1994-12-1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新混合型卷烟广告能否宣传保健作用问题的请示》(陕工商广函字〔94〕0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新混合型卷烟属于烟草制品,其广告不得宣传医疗保健作用。对这类卷烟广告,应依照《广告管理条例》及其它现行有关广告管理法规严格管理。《广告法》施行后,依照《广告法》进行管理。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