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3〕第116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3-05-14

执行日期:2003-06-0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21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2.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属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执行。

  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