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界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通知

发文字号:劳力字〔1992〕第25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2-05-07

执行日期:1992-05-0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国务院1991年发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81号),现对该规定中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的概念界定如下:文艺工作者,系指专门从事表演艺术工作的人员。

  运动员,系指专门从事某项体育运动训练和参加比赛的人员。

  艺徒,系指在杂技、戏曲以及工艺美术等领域中,从师学艺的人员。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用后,用人单位应切实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促使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并应负责创造条件,保证少年、儿童依法按受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