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过期啤酒更换商标标贴、伪造生产日期认定问题的答复[失效]

发文字号:工商公字〔1995〕第202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5-07-30

执行日期:1995-07-3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将过期啤酒更换商标标贴、伪造生产日期行为认定为投机倒把行为的请示》(苏工商[1995]17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有关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存期限的食品。将过期啤酒更换标贴、伪造生产日期,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因此,同意你局将上述行为认定为《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所规定行为,比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予以处罚。

  一九九五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