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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审批程序和下放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商合发〔2003〕第126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商务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3-06-25
执行日期:2003-06-2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办发[1999]17号文件,鼓励和推进境外
加工
贸易发展,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与职能的调整和深化行政
审批
制度改革的要求,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
加工
贸易项目的
审批
程序和权限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方
投资
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境外
加工
贸易项目,由
投资
主体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含新疆建设兵团外经贸局,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核准。中方
投资
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
加工
贸易项目,由地方主管部门报商务部核准。
中央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境外
投资
举办境外
加工
贸易项目,由中央企业总部径报商务部核准。
二、境外
加工
贸易项目
申报
程序
(一)由地方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境外
加工
贸易项目,地方主管部门收到境外
加工
贸易项目的申请后,应在征得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同意后核准。
(二)须商务部核准的境外
加工
贸易项目,由地方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征得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同意后,报商务部。
(三)地方主管部门核准或上报境外
加工
贸易项目,应会签地方经贸主管部门。地方经贸主管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会签意见。
(四)需从境内购汇和汇出外汇的境外
加工
贸易项目,在报地方主管部门前,应由所在地外汇分局或外汇管理部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
投资
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境外
投资
外汇资金来源审查。中方
投资
额在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下项目的境外
投资
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由
投资
主体所在地外汇分局或外汇管理部办理。中方
投资
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
投资
主体所在地外汇分局或外汇管理部初审后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查。
三、境外
加工
贸易项目审核重点
各级主管部门在核准境外
加工
贸易项目时,审核的主要材料包括:境外
加工
贸易项目基本情况(特别是
投资
主体资质和带动产品出口的情况),境外
加工
贸易企业合同、章程,
投资
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外汇局关于境外
投资
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不再
审批
境外
加工
贸易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境外带料
加工
装配企业批准证书
《境外带料
加工
装配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是商务部统一印制、证明境外
加工
贸易项目经国家
对外投资
主管部门最终核准的法律文件。地方主管部门在核准境外
加工
贸易项目后,须填写《境外
加工
贸易企业登记
备案
表》(格式附后)并加盖公章,连同核准文件、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意见及外汇管理部门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报商务部登记
备案
并领取批准证书。待网上发证条件成熟后,批准证书由地方主管部门代发。
投资
主体取得批准证书后,应按规定于60天内到所在地外汇分局或外汇管理部办理境外
投资
外汇登记。凭批准证书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办理购汇和汇出资金手续。
五、
投资
主体
投资
于境外
加工
贸易项目,应首先使用其自有外汇资金,自有外汇资金不足的,可以使用国内外汇贷款或通过购汇解决。
六、未经商务部许可,地方主管部门不得将境外
加工
贸易
审批
权限向下一级单位下放。
七、自《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
加工
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7号)下发以来,境外
加工
贸易对于促进对外关系的发展、扩大出口、深化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培育我国跨国公司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这项业务仍是我国境外
投资
的一个重点鼓励方向。各单位要按照国办发[1999]17号的精神,继续做好这项业务的组织和推动工作,在工作中注意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与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密切沟通,加强对境外
加工
贸易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协调,避免在境外盲目布点、重复建设、无序竞争。
本通知下发后,各单位在工作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商务部(合作司)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司)报告。
特此通知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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