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旅游商品展销会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旅综发〔1998〕第1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8-04-17

执行日期:1998-04-1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加强对旅游商品展销会的管理,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局令第77号公布的《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凡冠以“中国旅游”、“全国旅游”等字样的全国性旅游商品展销会,都必须经国家旅游局批准,举办单位凭批准文件到展销会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