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进口音像制成品管理的通知[失效]

发文字号:新出音〔1996〕第202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6-04-01

执行日期:1996-04-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

  为加强进口音像制成品管理,根据新闻出版署《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署令第5号)的有关规定,现对进口音像制成品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音像制成品进口业务的单位,须经新闻出版署批准。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成品的进口业务。

  二、目前,经国家批准从事音像制成品进口业务的单位,只有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

  三、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进口的音像制成品上均贴有专用防伪标识。

  该防伪标识为圆形,采用全息摄影技术,标识上半部沿弧线依次排列六个大写英文字母“CNPIEC”(“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英文缩写);下半部沿弧线依次为“中图公司”四个楷体中文字;标识中心为五线谱映衬的大圆体英文“M”:“M”上下分别有“音”与“像”两个印刷体中文字。

  凡属进口音像制成品又无此标识应视为非法进口音像制成品。

  四、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各有关管理部门和音像经销部门。

  附:防伪标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