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3〕第439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3-04-28

执行日期:2003-04-28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9-02-0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偷逃税漏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税务机关在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时,应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认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企业作为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一份交纳税申报受理部门用于进项税额的审核。

  二、 税务机关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应当对纳税人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与其申报销售额进行认真审核,凡是申报销售额小于发票存根联合计数的均应补缴相应税款。

  三、 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明确责任,认真贯彻好本通知的内容,切实做好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