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认真做好标底审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建总发字〔1989〕第115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89-06-26

执行日期:1989-06-2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财政部(89)财办字第4 号《关于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行部分财政职能的通知》发出后,各地进行了认真学习贯彻。关于审查招投标工程标底问题,经征得财政部同意,继续按照(87)财预字第158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银行审查工程预结算工作的通知》执行。即“实行招投标工程的标底造价,是工程预算的转化形式。合理确定标底造价,是保障招标承包责任制顺利推行的重要条件之一。建设银行应当做好招投标工程标底造价的审查工作,标底造价经建设银行审查同意后才能进行招投标”。因此,各地建行在贯彻落实(89)财办字第4号文件的同时,要继续认真贯彻(87)财预字第158 号文件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招投标工程标底的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