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计算连续矿工时间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劳社厅函〔1998〕第5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8-04-05

执行日期:1998-04-0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福建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计算连续矿工时间问题的请示》(闽劳中办函[1998]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1982年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矿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矿工时间超过15天,……企业有权予以除名”中15天是否扣除休息日(即是否扣除双休日)的问题,我们认为,连续矿工超过15天,应理解为连续矿工超过15个工作日。在计算具体天数时,应扣除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