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计划内长期临时工退休、退职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劳险司函字〔1989〕第21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89-10-16

执行日期:1989-10-1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

  你厅桂政劳险字(89)07号文收悉。对所询问题,答复如下:一九七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在常年性的生产、工作岗位上使用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符合一九七八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退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