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金矿产开发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地函〔1995〕第131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5-04-27

执行日期:1995-04-2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河南省地质矿产厅:

  豫地字(1995)078号文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黄金虽然是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但国务院对黄金矿产开发仅仅在审批上有别于一般矿种,开采黄金矿产,也必须按《矿产资源法》要求,领取采矿许可证,依法取得采矿权。《开采黄金批准证书》是黄金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开办黄金矿山的凭证,取得《开采黄金批准证书》,并不意味着在法律上具有从事黄金开采活动的资格和权利,这一点在冶金部、地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1994)冶黄字第485号文中已经明确,该文对开办黄金矿山企业申报审批程序做了具体规定,请你厅认真领会其精神,搞好本辖区内的黄金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

  对于仅持有《开采黄金批准证书》从事采矿活动的矿山企业,应视为无证开采,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无证开采的处罚。

  相关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3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