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准登记下放问题致对外经济贸易部的函

发文字号:办函字〔1988〕第19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88-09-08

执行日期:1988-09-0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经贸部办公厅:

  你厅秘书处一九八八年八月十八日来函转送的福建七届全国人大代表关于《下放外资项目的审批权》((88)联视字034号)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我局业务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各有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核准登记权,均由我局授予。关于授权福建省地级以上(含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问题,我局将根据有关规定和上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具体情况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