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作律师事务所后续加入合作人条件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司发函〔1997〕第202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7-06-12

执行日期:1997-06-1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山东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合作律师事务所后续加入合作人条件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合作律师事务所的所有专职律师均为合作人。因此,合作律师事务所发展的专职律师,自其正式加入该律师事务所之日起即应成为该所合作人。合作律师事务所在决定发展合作人之前,是否要对拟发展的律师规定一定时间的试用期,由律师事务所自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