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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商业、粮食企业实施新的财务制度若干政策衔接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字号:财商字〔1993〕第405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3-09-07
执行日期:1993-09-0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我部(93)财商字第170号《关于国有商业、粮食企业实施新的财务制度若干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下发后,国有商业(含饮服)、粮食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又提出了一些新的政策衔接问题,需要加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资本金出现负数处理问题
企业按国家规定调帐时,以资本金不出现负数为原则。对少数企业按国家规定在新老制度衔接转帐中出现的负数,应视性质区别处理:属于固定基金、流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等资金出现的负数,转入资本公积金挂帐处理;属于生产发展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调剂基金、后备基金以及从留利中提取的承包风险基金等资金出现的负数,转入盈余公积金挂帐处理。
二、职工福利基金按规定冲抵后仍是红字的处理问题
企业按(93)财商字第170号文规定的专用基金冲抵职工福利基金赤字,以允许冲抵的专用基金余额不出现赤字为原则。职工福利基金如按规定冲抵后仍是红字的,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按职工福利费开支的性质分别处理:属于医药费等方面的支出,转入流动负债挂帐处理;属于职工
集体福利
设施方面的支出,转入公益金挂帐处理。
三、彩电特别消费税、国产化基金挂帐处理问题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0〕11号文件规定,从1990年3月15日起,调低国产彩电的特别消费税、取消在价外征收的国产化基金,对3月15日
商业企业
库存国产彩电中已征收特别消费税和国产化基金部分的退税和退基金问题,在清理核实库存数量的基础上,原则上应由税务部门退税、工业生产企业退基金。新制度实施后,
商业企业
对税务部门和
工业企业
仍未退足的彩电特别消费税、国产化基金,应继续催促税务部门和企业按国务院文件规定退补。对税务部门确实无法退补彩电特别消费税造成的挂帐,企业在调帐时冲抵盈余公积金;对工业生产企业尚未退补国产化基金造成的挂帐,企业在调帐时作其他应收款处理。
四、新老制度对
固定资产
折旧年限规定不一致的折旧处理问题
企业执行新的
固定资产
折旧年限后,对按老制度规定还未提足折旧、但按新制度规定折旧年限已到期的
固定资产
,应按新制度规定折旧年限计算的折旧率继续提取折旧,直到提足应提折旧为止。
五、试营业期间
固定资产
作价、折旧处理问题
企业在试营业期间,对已办理竣工决算的
固定资产
,按新制度规定计价转入
固定资产
,并计提折旧;对虽已交付使用(试营业)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应估价转入
固定资产
,同时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提的折旧。
六、新制度没有明确列支渠道但国家规定允许开支的费用处理问题
新制度实施以前,国家允许企业列支的一部分费用,新制度没有明确列支渠道,这些费用主要有:企业缴纳的团体会费(包括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会费)、办公费、微机联网安装费、电话初装费、家属委员会经费、
城市
煤气管理费、暖气管理费、企业搬迁费、独生子女保健费、落实政策补发工资等。新制度实施以后,企业对经政府或财政部门允许开支的上述费用,区分性质分别处理:团体会费、办公费、微机联网安装费、电话初装费、家属委员会会费、
城市
煤气管理费、暖气管理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等,可以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企业搬迁费、落实政策补发工资等,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七、1991年一次性专项处理库存商品财务处理与新制度衔接问题
新财务制度实施后,财政部(91)财商字第72号文件仍继续执行。
商业企业
按实际处理商品的
销售额
归还银行贷款。对归还的这部分贷款,在1994年3月底以前,企业仍可继续比照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虚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专项削价损失全部处理完毕后,企业在规定
期限
内虚提的利息如有多余,其多余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一部分转增国家资本金,一部分转增盈余公积金。
八、企业递延资产摊销
期限
问题
企业递延资产要合理摊销,除开办费外,其余递延资产摊销
期限
原则上不长于5年,对数额较大摊销
期限
确需延长的,要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但一般不得长于10年。
九、停薪留职人员上缴企业收入处理问题
新制度实施后,企业停薪留职人员上缴企业的各项收入,列入营业外收入。
十、坏帐损失
审批
权限问题
企业实施新财务制度以前的应收帐款,应进行清理分析,属于三年以上的应收帐款单独反映,其中确实不能收回的,以及以后新发生的逾期三年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是否列作坏帐损失,其决定权可以适当下放一部分给企业,具体标准和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本地实际清况确定。
十一、“两金”征缴及财务处理问题
新制度实施后,企业征缴能源
交通
重点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按财政部(92)财综字第190、192号和(93)财综字第78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实行税利分流和规范化股份制的商业、粮食企业按财政部(92)财综字第190、192号文件执行;其余的商业、粮食企业按财政部(93)财综字78号文件执行。企业按规定继续交纳的“两金”,在税后利润中支付。
十二、新制度实施后,企业利润
分配
处理问题
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旅
游、
饮食
服务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顺序进行
分配
。企业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后,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任意盈余公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不得高于盈余公积金的提取比例。企业是否向财政
分配
利润,由企业隶属的主管财政机关确定。
十三、
联营企业
利润
分配
及缴纳所得税处理问题
新财务制度实施后,
联营企业
利润一律实行“先税后分”办法,原“先分后税”办法停止执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
联营企业
所得
税率
低于
投资
方企业,
投资
方分回的利润应按规定补交所得税;如果
联营企业
所得
税率
高于
投资
方企业,
投资
方分回的利润不得退还所得税;如果
联营企业
所得
税率
与
投资
方企业一致,但由于
联营企业
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
优惠政策
后实交
税率
低于
投资
方企业,
投资
方分回利润不再补交所得税。
十四、企业的国库券利息收入处理问题
企业认购国库券所得利息收入,作为
投资
收益处理,按规定免交所得税。
十五、公益金使用范围问题
按新财务制度规定,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职工
集体福利
设施支出,不能用于弥补职工福利费的不足。
十六、1993年1—6月份利润处理问题
企业1993年1—6月份的经济事项仍按老财务制度处理,6月底除了按国家有关衔接文件规定进行调帐外,不能对利润进行清算。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粮食企业1993年6月底以前和以后发生超亏处理问题
对粮食企业1993年6月底以前发生的亏损,应分清责任,确属应由粮食企业自行弥补的超亏部分,转入未
分配
利润,用负数反映,按新制度规定用企业以后年度利润弥补。新制度执行后,全国粮食价格已基本放开,财政部门应严格分清粮食企业的政策性亏损与经营性亏损,并按科学、合理的原则核定补贴,粮食企业在财政补贴之外再发生超亏,应由企业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
十八、承包经营责任制与新制度衔接问题
新制度实施后,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如完不成上交任务,应用盈余公积金弥补,当年盈余公积金不够弥补的,作为未
分配
利润,以负数反映,用以后年度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弥补。
承包企业缴纳所得税、上交财政承包任务后的利润
分配
,按新制度规定执行。
十九、企业
购买
、出售职工住房及职工住房制度改革的财务处理问题
新制度实施后,企业
购买
、出售职工住房以及职工住房制度改革等方面的财务处理,按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建设部联合颁发的(92)财综字第31号、财政部(92)财综字第114号文件以及财政部(93)财综字第9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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