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茴油、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3〕第426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3-04-18

执行日期:2003-04-1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茴油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3〕62号)和《关于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3〕7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茴油是八角树枝叶、果实简单加工后的农业产品,毛椰子油是椰子经初加工而成的农业产品,二者均属于农业初级产品,可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