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发文字号:劳办发〔1996〕第250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务院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6-11-19

执行日期:1996-11-1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黑龙江省劳动厅:

  你厅《黑龙江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黑劳发[1996]200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中规定的有关破产企业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离退休,是指《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规定》(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离退休年龄。对于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以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一条第二、第三项规定执行,但不能在此基础上再提前5年退休。

  退休年龄问题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也涉及到企业的改革和社会的负担,是一个涉及面很广、政策性很强的问题,希望你们在具体执行中严格把握退休条件。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