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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意见
发文字号:建法〔2003〕第31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3-02-14
执行日期:1989-06-0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在建设领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意义
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意识,在各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时俱时、改革创新和强化社会主义法制的精神,做好这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
二、要积极支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决定》明确提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是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执法效率和政府形象的领域。各
城市
建设系统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分析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中的情况和问题,依照《决定》要求和当地人民政府的部署,科学合理地提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的建议,搞好队伍的整合和规范工作。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涉及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职权的调整和重新配置,但并不涉及建设系统的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权之外的制定政策、审查
审批
等行政管理权的调整。各
城市
建设系统的有关部门仍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政策制定、
审批
审查等行政管理职责,与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经常沟通情况,促进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的相互协调,完善协调配合机制。
三、继续深入调研,认真总结经验
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
城市
建设系统的有关部门都应当按照《决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决定》的各项要求,对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做好调研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各地在执行《决定》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告建设部政策法规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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