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第五批允许发布处方药广告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名单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药监市〔2003〕第124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3-03-30

执行日期:2003-03-3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经卫生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审核,认定《药物不良反应杂志》等8份刊物为可以发布处方药广告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见附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允许发布处方药广告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