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
鉴于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所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中的个别项目称谓、计量单位有所变化、调整,现予以修正(详见附件),请按照修正后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修正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二年九月二日
附: 《工程勘察收费标准》修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