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勘察收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字号:计办价格〔2002〕第1153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2-09-01

执行日期:2002-09-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

  鉴于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所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中的个别项目称谓、计量单位有所变化、调整,现予以修正(详见附件),请按照修正后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修正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二年九月二日

  附:       《工程勘察收费标准》修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