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病毒卡等产品属于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的批复

发文字号:公复字〔1995〕第9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5-12-10

执行日期:1995-12-1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浙江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防病毒卡、防病毒软件、清病毒软件是否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请示(浙公明发[1995]19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防病毒卡、防病毒软件、清病毒软件等防止计算机病毒传播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软、硬件,均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请按《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