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装饰装修产品目录》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2004〕第6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4-01-14

执行日期:2004-01-1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现决定对装饰装修产品(目录见附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自2005年8月1日起,凡列入目录内的装饰装修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自2004年5月1日,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

  特此公告。

  二00四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