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命令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第44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3-05-09

执行日期:2003-05-0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原产地域保护规定》,我局通过了对五常大米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自即日起对五常大米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五常大米原产地域范围以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五常大米原产地域产品命名的请示》(五政呈[2002]74号)提出的地域范围为准,为五常市现辖行政区域。

  特此公告。

  二○○三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