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宫内节育器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关税〔2004〕第17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4-04-12

执行日期:2004-04-1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

  根据我国增值税条例,“避孕药品和用具”属于增值税免征税目,现特予以明确。即从2004年5月1日起,对“宫内节育器”(税则号90189080)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此前所征税款不予退回

  请通知各海关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