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职工因抢占住房能否开除公职的请示的复函

发文字号:劳办发〔1997〕第16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7-01-30

执行日期:1997-01-3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职工因抢占住房能否开除公职的请示》(京劳关文〔1996〕13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有关规章制度,只要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作为处理或处分职工的依据。

  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