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提高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标准问题意见的函

发文字号:劳办发〔1993〕第154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3-10-07

执行日期:1993-10-0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民政部:

  你部民办函(1993)221号函及附送的《关于提高精减退职老职工的救济标准和扩大救济范围的报告》(征求意见稿)收悉。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该报告第三条中提出,要将救济标准由原标准工资的40%,提高到原标准工资的60%.我们考虑,这样做与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有矛盾。按照104号文件的规定,退职人员的退职费为标准工资的40%.如果把精减退职人员的救济费标准由标准工资的40%提高到60%,将会引起正常退职人员的攀比。因此,我们建议不要提高计发救济费的比例,可采取低于当地社会救济标准的按社会救济标准发的办法来解决,以免引起新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