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非法用工主体能否实施行政处罚的复函

发文字号:劳办发〔1996〕第151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6-07-28

执行日期:1996-07-2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对非法用工主体能否实施行政处罚的请示》(浙劳力[1996]13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对于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应依据《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对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劳动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外,还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对其非法经营行为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