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涉及的“有害数据”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公复字〔1996〕第8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6-05-08

执行日期:1996-05-0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计算机有害数据”定义的请示》(内公事(1996)3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有害数据”是指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存储介质中存在、出现的,以计算机程序、图象、文字、声音等多种形式表示的,含有攻击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制度,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破坏民族团结等危害国家安全内容的信息;含有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凶杀、教唆犯罪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内容的信息,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和功能发挥,应用软件、数据可靠性、完整性和保密性,用于违法活动的计算机程序(含计算机病毒)。